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

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