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