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