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出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第二十二条 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