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接报警后,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处置权限,或者直接处理,或者立即请示本单位值班领导后进行处理:
指派执勤或者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立即按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处置,组织堵截、追缉,通报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有人员伤亡或者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
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及时通知该营运车辆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告诉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转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