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交通事故的,应当报告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