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法律能力、特权和豁免
成员国授权秘书处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签署关于秘书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设置地点、期限、条件的东道国协定。协定草案应由成员国外长批准通过。
秘书处及其人员在成员国境内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由成员国间签订的单独协定确定。
成员国授权秘书处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签署关于秘书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设置地点、期限、条件的东道国协定。协定草案应由成员国外长批准通过。
秘书处及其人员在成员国境内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由成员国间签订的单独协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