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最后条款
本协定对其国内法允许的成员国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并自三分之二签字成员国通报保存方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的第30天起生效。
本协定保存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经成员国协商一致,根据《亚信程序规则》第九条规定,本协定对本地区其他赞同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所规定的亚信宗旨与原则的国家开放。这些国家同样应履行亚信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协议和文件的规定。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有关国家加入的日期。
对于加入国,本协定可于保存方收到加入书之日生效,或自本协定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具体取决于上述两个日期哪一个更晚。
成员国经协商一致,可以单独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改。议定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生效。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议定书生效日期。
在本协定解释和适用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分歧,由成员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
每个签字的成员国,在其国家主权范围内,均有权退出本协定。有关决定应提前3个月通知协定保存方,并由保存方告知其他成员国。
本协定生效12年后,成员国将就本协定永久有效或延长一定有效期问题作出决定。有关决定由签字成员国协商一致作出。
下列全权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七日在阿拉木图签署,一式一份,用英文写成。
保存方将向各成员国提交本协定经核对无误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