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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机关档案由乡镇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应当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销毁,鉴定报告与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编制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规范利用程序,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第二十六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保管、档案利用、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乡镇机关档案,并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电子档案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明确档案安全责任,开展经常性档案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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