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