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第十九条 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机构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并重新报审。 第二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有关规章、标准区分类型,分别整理: 第二十一条 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文书类文件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科技类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会计类文件材料可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