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乡镇应当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销毁,鉴定报告与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鉴定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