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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各地投资建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上报情况等,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或者建设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调整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和项目单位(法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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