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