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七条 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及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作为附件,随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项目是… 第二十条 各地方申请本专项投资计划,应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