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中和美乡村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申报、实施和监…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县域)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 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