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县域)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