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属于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林木良种资格申请。
拟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由秘书处征求有关当事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布撤销审(认)定公告。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作出不予撤销林木良种资格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