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三条 公告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