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七章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一条 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 第四十二条 属于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林木良种资格申请。 第四十三条 公告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