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