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六章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良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林木良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引种者应当向引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引种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号格式为:(×)引种〔×〕第×号,其中,第一个“×”为省、自治区… 第四十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的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引种所在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