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林木良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者应当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