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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3月1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第十四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在申请审定的同时可以申请认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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