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