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