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