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3月1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