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