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遗传性状稳定。

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