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同时,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