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