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同时,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