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