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分別由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各一人,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各若干人和委員各若干人組成。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織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