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六十四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發佈決議和命令。 第六十三條 目录 第六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