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六十二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第六十一條 目录 第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