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六十一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省、直轄市、縣、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隨時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六十條 目录 第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