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佈決議。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下一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