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五十九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 第五十八條 目录 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