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法律、法令的遵守和執行,規劃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議和公共事業,審查和批准地方的預算和決算,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