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五十七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 第五十六條 目录 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