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五十六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省、直轄市、縣、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目录 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