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的選舉和任期,適用憲法第三十九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選舉和任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