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

最高國務會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最高國務會議對於國家重大事務的意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討論並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