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四十五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四十四條 目录 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