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二章 工會的權利與責任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六條 第二章 工會的權利與責任 第六條 在私營企業中,工會有代表受僱工人、職員群眾與資方進行交涉、談判、參加勞資協商會議並與資方締結集體合同之權。 第五條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