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七條

第七條 工會有保護工人、職員群眾利益,監督行政方面或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法令所規定之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工資支付標準、工廠衛生與技術安全規則及其他有關之條例、指令等,並進行改善工人、職員群眾的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的各種設施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