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八條

第八條 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各級的工會組織有要求其同級企業行政當局在工會委員會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上報告工作之權,並有代表受僱工人、職員群眾參加同級企業管理委員會或企業行政會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