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九條

第九條 工會為保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根據其章程及決議進行下列工作:

教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群眾,維護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政權;

教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群眾,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生產競賽及其他生產運動,以保證生產計劃之完成

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在機關、學校中,保護公共財產,反對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並與破壞分子作鬥爭;

在私營企業中,推行發展生產、勞資兩利政策,反對違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產的行為。